此生应无憾_第291章 欺负豆豆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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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章 欺负豆豆[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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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渠道维权打不通,音乐人只好南下杭州,和国内数个知名盗版商约见谈判。



并没有什么站在正版的道德高地上厉声谴责的戏份,大概过程就是:



“大哥们,让我们先卖10天,咱盗版再上,行么?”



“不行!最多给你5天!”



“5天根本不够回本啊!把我们这些创作者都饿死了,你们盗版谁去?!”



“那就一星期,让你们先卖一个星期,我们就上!”



版权保护不完善,盗版商要多大爷有多大爷,连创作者都不得不找上门来低声下气的谈判。



但百度MP3搜索服务出现后,提供的盗版音乐下载服务过于便利,猖狂的盗版商大爷们也逃不过被消灭的命运。



面对百度MP3搜索服务这一新兴而强大的盗版音乐分发利器,传统音乐公司不针对百度同仇敌忾诉诸法律是不可能的。



2005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百度公司败诉。



几乎在同一时期,五大国际唱片巨头并香港两家唱片公司也提起了对百度的诉讼。



面对败诉和纷至沓来的诉讼,李帅哥表现得不满且愤怒,说:“我想人们已经忘记了搜索引擎和下载网站之间的区别。我们仅仅为用户提供访问链接。”



百度方面官方的表态则是:从技术层面看,搜索引擎的原理即通过程序自动完成对互联网上公开信息的检索,将符合检索指令的信息抓取回来,提供给检索者。至于对搜索到的内容,不可能,也没有义务一一去检查8亿中文互联网页上的所有公开信息,并精确地判断出它们是否侵权。



诉讼有没有像在美国打倒Napster那样打倒百度呢?并没有。



作为搜索引擎而非内容提供者,当时百度得到了“避风港原则”的支持。



舆论上,当时也有许多人支持百度,认为让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公司遭到败诉,一定是“历史的倒退”。



当时从全球有关互联网侵权的案例来看,被起诉而最终败诉的基本都是互联网内容提供者,而非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自然也有一些反对声音,认为在明知有众多侵犯版权的网站的情况下,还为网民提供搜索引导,企业存在“社会道德”方面的风险。



面对会议室里的搜索部门员工,陆道升没有做什么道德、法律层面的论述,就提了个问题:“假设我们都是小学生,班里有个同学叫豆豆,很容易被欺负,没什么反抗自保的能力。



豆豆就是个爱学习的普通孩子,可能还有点才华。



但不知道为什么,有个特点,就是人欺负他的时候,容易有种莫名的快感。



好,这时候,你们来做选择。



要不要告诉其他人,欺负豆豆很开心呢?



只要你告诉了其他人,其他人欺负完了发现真的很开心,一定会送你糖果。



选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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